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蒋文韬 高文祥)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严格厘清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法律界限,在“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不得调解”这一法定原则之下,围绕工伤待遇赔偿问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协议,并于当日全额履行完毕,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实质性化解。
该案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为申报工伤待遇,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虽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认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早于劳动者受伤时间,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赔付。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依法审慎裁判,明确劳动关系确认属于身份关系认定,系法定事实确认之诉,依法不适用调解,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变更法律事实。同时指出,工伤待遇赔偿属于财产性给付争议,依法可通过调解方式处置。
为避免当事人陷入确权、工伤认定、待遇索赔等冗长诉讼程序,切实减轻群众诉累,法官立足当事人实质维权需求,耐心释法明理、居中协调,积极引导双方化解争议。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2.6万元,案涉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及工伤赔偿待遇纠纷一并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协议达成当日,用人单位即全额支付款项,案件实现“当庭调解、当日履行、彻底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