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胡婷 康嘉瑞)近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职业足球运动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职业足球俱乐部守门员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多次消极比赛,采取“放球”方式为他人赌球提供帮助。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六十四万元,上缴国库。
2015年6月至2021年11月,董某某担任某足球俱乐部守门员。吴某某找到董某某,希望其采取“放球”方式为自己赌球提供帮助,并承诺给予好处费。董某某接受请托,在六场职业足球比赛中消极比赛,故意“放球”使所在球队输球。2024年12月,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董某某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吴某某请托,在多次比赛中不尽职履责、消极比赛,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共计64万元,采取“放球”方式为他人赌球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某作为足球俱乐部职业球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收受财物操纵比赛,将直接终结职业生涯,面临行业终身禁赛乃至刑事处罚,付出自由与前途的沉重代价。踢假球的行为公然践踏竞技体育的公平底线,辜负广大球迷信任,透支足球行业信誉,破坏职业联赛商业生态。同时,假球行为极易滋生赌球、洗钱等违法犯罪,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带来恶劣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