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雷孜研 通讯员 王雪婷)司法拍卖竞得门面,却发现原房东仍在悄悄向租户收取租金——这笔“糊涂账”该怎么算?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判决原房东返还全部租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依法为新房东“撑腰”。
2022年,余某将其名下的一间门面出租给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余某因另案合同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该门面经司法拍卖程序,所有权转移至竞买人甲公司名下。同年12月27日,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随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
2026年,甲公司偶然发现,余某竟于2024年10月9日私下向租户张某收取了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22000元。甲公司认为,自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房屋的租金收益理应归新所有权人所有,余某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权益不受影响。但本案中,甲公司已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案涉门面所有权,其租金收益权亦随之转移。余某在所有权转移后仍擅自收取后续租金,缺乏法律依据,所获利益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余某向原告甲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22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带租拍卖”是司法执行中常见的处置方式,既有利于盘活资产,也兼顾了承租人经营的稳定性。但必须明确,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房屋的租金收益权便自动“易主”,归新房东所有。若承租人已向原房东预缴了归属新房东期间的租金,新房东有权依法追索;原房东若私下截留,则须承担返还责任。
本案判决既有力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堵住了借“带租”之名阻碍执行、私下收租获利的“后门”,对规范司法拍卖后的租赁秩序、促进交易公平,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