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毒爪伸向孩子,郑某利诱未成年人贩毒洗钱
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被告人郑某明知依托咪酯已列人国家管制目录,仍多次向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烟油。其中,3次售予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次售予在校未成年学生,违法所得共计2920元。为掩饰毒资性质,郑某利诱在校学生某乙提供网络支付账户代收毒资,并许以报酬,唆使其转移、提现;另邀未成年人某甲参与运送含依托咪酯烟弹2次;某乙除协助收款外,还按郑某指使向同龄人转交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1次。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郑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某乙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案例四:以猫草、糖果为饵,高校学生诱骗同学吸食大麻
2024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高校学生)在学院活动室,假称大麻烟为自制“猫草”卷烟,欺骗同社团同学田某吸食。2024年2月28日,陈某在与田某打台球过程中,诱骗田某食用以糖果外貌伪装的大麻软糖。后田某身体出现乏力、头晕等不适状况,前往医院诊治。
之后,公安机关在陈某宿舍内的书包里查获疑似大麻叶7.78克、疑似大麻糖果72.72克。经鉴定,以上物品中检出四氢大麻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将毒品大麻伪装成卷烟、糖果,欺骗同学田某食用,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陈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五:迷途少年贩毒,法院向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
2025年1月12日,被告人某甲(系未成年人)明知袁某(已判决)欲向某乙(系未成年人)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仍帮助袁某从曾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袁某和某甲先后两次向某乙贩卖电子烟弹,共收取购毒款1250元,其中部分用于二人共同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6年1月13日,法院向某甲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依法积极正确地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家庭教育。
案例六:贩毒超万克、洗钱数百万,伍某被判死刑
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刘某等8人,从姜某、肖某等人处购买毒品后,运回湖南某市向多人贩卖,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40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4000余粒及58.4克。其间,伍某团伙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的银行卡收取毒资460余万元后取现,用于购买车辆、高档手表和偿还车贷等。
法院审理后,依法对被告人伍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