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曹欣)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伤致残,其成年子女正在读大学,这笔学费能否纳入“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范围?资兴法院近期的一起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2025年3月的一天,被告曹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道路行驶,因未按规定变更车道,致使原告冯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紧急刹车,冯某连人带车倒地,造成冯某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属于非接触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冯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曹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4天。2025年9月28日,冯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64日。冯某支付鉴定费1600元。诉讼中,冯某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其中包含其子冯某某的大学学费,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一部分。
资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冯某主张被告方赔偿其子冯某某大学学费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冯某某出生于2001年6月,事故发生时已成年,现就读于某科技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后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冯某某系成年人,且就读的是大学(高中以上学历),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畴。因此,冯某诉请其子冯某某的大学学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