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人民法院要胸怀“国之大者”,把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责任扛在肩上,为企纾困,为民解忧。
一笔陈年旧账,两家企业剑拔弩张。永州中院黄卫红法官讲述的这起案件,曾像一团乱麻,让两家企业扯不清理还乱。然而,法官没有机械办案,而是俯下身去,在双方的矛盾中反复化解。谈崩了,重来;僵住了,再破冰。这不只是案结事了,更是一场为企业“破冰纾困”的温情托举。司法的温度,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中悄悄传递。
黄卫红
一个把陈年旧账交给法院的企业,一个递交反诉状正面交锋的企业,此刻并肩而立。看着这张合影,起诉与反诉的剑拔弩张、财评与鉴定的胶着纠缠、一通通电话幻灭与希望的跌宕起伏,一幕幕呈现在眼前。我欣喜地打了个电话给书记员:“整卷归档!”
一份起诉状:
一笔陈年旧账交到法院
“黄法官,来了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案……”书记员推着一推车案卷走进我办公室。
就这样,一份起诉状,裹挟着半个人高的证据,出现在我面前。
甲公司是永州本地一家国企,乙公司是湖北一家央企。2017年底,乙公司承建了甲公司某产业园项目,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乙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于2020年8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至今,但双方未结算。乙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总造价2.3亿余元,甲公司尚欠其工程款8000万余元。
一份反诉状:
以逾期竣工及工程质量问题正面交锋
甲公司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第一时间递交了反诉状。甲公司主张,乙公司逾期竣工、工程质量有问题,反诉诉请乙公司承担违约金1655万元。
一份起诉状,一份反诉状,针尖对麦芒。第一次开庭,双方的争论就十分胶着。
“工程竣工5年了,还欠着8000万,这就是你方的待客之道?”乙公司工程负责人情绪激动。
“财评结果未出,你方主张无依据。你方逾期竣工影响招商引资,停车场地基下沉、房屋漏水,这些账怎么算?”甲公司表示。
“质量问题是甲公司使用不当所致。”乙公司争论道。
“那就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甲公司回应。
双方较量几个回合,剑拔弩张。
经查,甲方聘请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该机构出具了评审报告,但双方争议很大,导致迟迟无法提交财评。鉴于案涉工程已在财评中,合议庭决定等财评结果。
一份鉴定申请、一份保全申请:
弥漫着财评之争与保全之困的火药味
第一次庭审后,乙公司递交了一份鉴定申请、一份保全申请。
“双方合同约定财评,为何还鉴定?”我问乙公司。
“财评是地方做的,我们怀疑是地方保护主义。”乙公司表示。
“财评有一套成熟的程序和技术,是在法律、政策框架内进行的。”我解释道。
乙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为甲公司日常经营所用银行账户。而甲公司系国企,承担地方公共服务职能,若冻结其账户将影响正常经营。为此,合议庭秉承“既要保障乙公司合法权益,又不能影响甲公司正常经营”的原则进行了讨论。
“责令甲公司提交可供保全的财产,若甲公司关联企业有闲置资产,也可以保全。”审判长王兰青给出解决途径。
在多次沟通下,甲公司提供了其关联公司名下一宗闲置土地作为担保,合议庭审慎审查后下达了保全裁定。
“收到这份裁定,我们像是吃了一颗定心丸。”乙公司表示。
一通通电话:
解纷藏困局跌宕起伏
“近期省里有通知,财政部门退出‘三类评审’,案涉工程已退出财评,我们申请鉴定。”乙公司打来电话。
在核实财评部门确已退出后,我将情况向分管领导郑江云副院长汇报,她指示:涉企案件要与时间赛跑,加大调解力度;若调解不了,鉴定需要时间,同时做好鉴定准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为疑难杂症,且本案为一审案件,标的额大、争议大,调解谈何容易?但我转念一想:财评虽已退出但已有基础,还有第三方机构的技术加持,调解可行。
紧接着,我一边做好鉴定准备工作,一边面对面、背靠背深入开展调解。
甲公司要求重新测量全部工程,乙公司称隐蔽工程已无法测量。双方又陷入僵局。
“第三方机构是你方聘请的,提交财评的报告是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你方要求全部重新测量,有违常理。”我开解甲公司。
“黄法官,甲公司要求审减工程造价,谈不拢。”几天后,乙公司又打来电话。
双方矛盾暗流涌动。
经了解,财评审减是据政策及工程量签证进行,虽财评退出,但双方可在财评框架下求同存异。至于隐蔽工程,第三方机构有工程签证、工程计量单等相关依据,并非无据可依。经过几番析理,乙公司团队来到永州,双方再次协商。
一份调解协议:
为企业纾困为营商环境护航
双方经多次谈判,最终确定了结算方案,顺利推进结算。
“那工程质量问题呢,损失怎么算?”甲公司提出异议。
“验收时,你们并未就质量问题与我方交涉,我方认为不是我方原因。”乙公司抗辩道。
“那就做鉴定!”甲公司说道。
“这么大个工程的造价没做鉴定都能结算,剩下的问题也能谈。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就算有质量问题,可能也不是一方的责任,可以协商修缮嘛。”我劝解道。
甲公司提出,查封的土地准备搞建设,要求置换土地,乙公司担心置换有问题不同意。我向其释明,置换前法院不会解封原土地,对置换的土地也会审慎审查。
在法院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工程总价款1.775亿元的结算协议,在已付款1.45亿余元基础上,剩余款项近7个月内分3期支付。
“感谢永州中院不厌其烦为企业纾困。”
“法院多次疏通堵点,作为外地企业,我们感受到了永州中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担当精神。”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握手言和,并提出合影留念。
此次涉企纠纷成功化解,是永州法院以“企业服务年”行动为抓手,通过破除企业信任壁垒、灵活应用保全机制、搭建“破冰桥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永州法院将持续发力,为涉案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努力做到“企业有需、法院有为、解纷有效”,以司法服务调出市场活力,解出营商实效。
(作者单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