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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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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车“自动”撞坏私家车,谁赔?
法院:超市担责八成,物业担责两成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方静 杨青)一辆无人控制的购物车在停车场内“任性”滑行,不偏不倚撞上正在寻找车位的私家车,近万元的维修费该由谁买单?日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超市承担80%的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次要责任,车主鲁某无责。

  今年年初的一个晚上,鲁某驾车来到某超市购物。他将车驶入超市前坪停车场,正寻找车位时,突然,一辆购物车如“脱缰野马”般滑行而来,鲁某避让不及,两车“亲密接触”——私家车当场受损。后经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定损,维修费用高达9921元。

  事故发生后,超市工作人员报了警。民警到场处理并出具的《报警证明》如实记载:停车场没有路灯,加上冰雪天气,超市的购物小推车停放在道路正中央,没有任何安全警示牌,导致顾客车辆受损。因各方对赔偿问题各执一词,民警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面对鲁某的索赔,超市和物业公司均试图“甩锅”。超市辩称,事故发生地不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自己对停车场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物业公司则辩称,鲁某并未向物业支付停车费用,没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更何况车辆受损是直接与购物车相撞,与物业管理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购物车归超市所有并由其管理,顾客将购物车推行至停车场后,超市会有专人进行清理归集。超市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明确约定超市前坪停车场的保安、保洁、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能源消耗均由物业公司负责。此外,顾客持超市购物满88元小票,可免2小时停车费。

  岳阳楼区法院审理认为,鲁某驾驶车辆与购物车相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超市对其所有的购物车管理不善,未及时回收停放在前坪停车场的购物车,导致购物车在雨雪天气滑行,造成鲁某驾车躲避不及而发生碰撞,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维护方,未设立照明装置,也未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同样存在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鲁某在停车场内正常缓慢行驶,无法预见自动滑行购物车的出现,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超市承担80%的责任,物业承担20%的责任。鲁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9921元,有4S店出具的维修单予以证明,维修部位与车辆受损部位一致,法院予以认定,遂判决由超市和物业按上述比例赔偿鲁某的损失。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是购物车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对购物车尽到及时回收、妥善安置的义务,任由购物车停放在通道中央而不及时回收,遇上雨雪天气便会成为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移动隐患”。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场的维护,即使部分车主未缴费或享受免费停车,也不能因此免除其提供基本照明、设置警示标识等安全保障责任。对于普通车主来说,只要在驾车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无法预见的突发危险导致的损失,应由有过错的管理方承担。这也提醒每一位经营者和管理者——保障安全的弦,任何时候都松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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