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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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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事借45万元后他离婚分割财产
是恶意逃债还是合理分家?法院判了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薇 通讯员 李建林 夏国强)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男子以还贷及资金周转为由,向同事借款45万元,后男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两人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登记在男子名下的商铺归男方所有,并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女方名下。男子同事知悉后,以离婚协议中变更房屋所有权的条款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条款。

  2012年9月,张某与魏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1月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约定: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杭州商铺归张某所有,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邵阳房产归魏某所有;子女由魏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

  2021年1月和7月,张某以还房贷及商铺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同事顾某借款共计45万元,分别约定于2025年5月、2026年7月还清本息。2023年10月,张某意外去世,因还款期限未届满,该笔借款未归还。2024年7月,顾某起诉至杭州市钱塘区法院,要求魏某及张某子女、父母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顾某也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了对魏某的还款诉请。

  2025年2月,顾某向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张张某的借款用于偿还房贷及商铺周转,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魏某通过离婚转移邵阳房产,系恶意逃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的分割约定,是否属于无偿处分行为,是否存在恶意逃债以影响顾某债权实现的情形。

  离婚协议是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综合考量后达成的合意,不能孤立地看待财产分割条款。本案中张某长期在杭州工作,收入稳定,而子女长期跟随魏某在邵阳生活学习,离婚协议约定子女归魏某抚养,由张某支付抚养费,同时对两套房产(邵阳房产归女方,杭州商铺归男方)进行分割,符合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常理,未明显偏离公平原则,不构成无偿处分财产。且从主观恶意来看,张某离婚时,仍拥有杭州商铺,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持续偿债能力。案涉借款经杭州两级法院审理,均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案涉离婚财产分割并未导致张某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未实质影响顾某的债权实现。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顾某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夫妻通过离婚协议,将全部或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或子女,导致负债一方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对外欠债,是一种常见的逃债方式。但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并非一律构成逃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只有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并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才属于逃债行为,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离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协议,不能简单以该条款未均等分割财产就认定为无偿处分。法院应综合考量财产整体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条款。本案中,还款期限与离婚时间相距甚远,离婚时债务人仍有较强偿债能力,故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的约定未导致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未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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