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丽萍 陈红艳)“真的太感谢你们了!如果不是你们,我们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近日,在永兴县公证处,55岁的罗某紧紧握住公证员的手,眼含热泪地说。一场关于生命与亲情的接力,在公证员的温情服务下顺利完成。
据了解,当事人小罗今年31岁,是家里的独生子,不幸突发脑溢血导致偏瘫,长期卧床且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高昂的医疗费用和康复开支让这个原本普通的家庭不堪重负。为了筹集后续的治疗费用,罗某夫妇决定变卖登记在儿子名下的一处房产。然而,摆在老两口面前的是一道法律难题:儿子虽成年但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亲自到场办理手续;作为父母,虽然心急如焚,但在法律程序上,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重大财产需要严格的监管和证明,必须确保售房款完全用于被监护人的利益。面对复杂的法律条文和繁琐的办证流程,罗某夫妇一筹莫展。
了解情况后,永兴县公证处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公证员介入。公证员向罗某详细释明了民法典关于监护及财产处分的相关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为了保障小罗的合法权益,公证员指导罗某准备了相关材料。严格审核了房屋权属,并确认售房纯粹是为了给小罗治病及维持生活。在公证处,公证员为罗某夫妇起草了声明书。在声明书中,罗某夫妇郑重承诺:出售该房产所得款项将全部用于小罗的医疗、康复及生活支出,绝不挪作他用,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公证员在核实无误后,依法出具了声明公证书。
本案是公证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办理声明公证,一方面为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了合法的处分依据,打通了房产变现的堵点;另一方面,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书》,对监护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监督,从制度上防止了监护人滥用权利,确保了“救命钱”真正用在刀刃上。“公证不仅是法律的证明者,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面对群众的急难愁盼,我们既要坚持法律底线,更要体现人文关怀,用实际行动践行‘公证为民’的初心。”工作人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