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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0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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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新规5月20日实施
为外卖小哥戴上“法治头盔”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佳婧 通讯员 王珊珊 向乐

  如今,外卖早已成为城市生活里离不开的日常。长期以来,外卖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配送时长争议、骑手权益保障不足、点餐消费规则模糊、平台责任划分不清等现实问题。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5月20日正式实施。新规从平台运营、骑手保障、消费者权益、配送服务规范等多个维度作出明确约束,外卖行业将进一步走上法治正轨。4月中旬,本报就曾对一起涉及外卖骑手权益的案件进行了重点报道(详见4月11日头版),这一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护正日益引起国家相关部门及社会的广泛关注。

  买了“一日保”,

  受工伤被拒赔怎么办

  公司为外卖骑手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当日24小时。保险期内,外卖骑手送餐途中踩空楼梯受伤,保险公司对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及主张赔偿费用的额度存疑,故而拒绝理赔。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张某入职A公司,成为外卖平台的外卖骑手,A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种“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某平台专用)条款”,雇员为张某,保险期限为某日0时00分00秒起至该日23时59分59秒止。保障项目包括:雇主责任-人身伤亡保险金额650000元,雇主责任-医疗费用保险金额50000元;伤残赔偿评定标准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执行,其中十级伤残赔偿金给付比例为该项承保责任约定的最高限额的5%。

  保险期内当日0时20分左右,张某在送餐途中下楼梯时不慎踩空跌倒扭伤左脚,他忍痛送完了下一单。当日晨间,他觉得疼痛未减轻,遂向外卖站长请假后就医,经医院诊断张某左跟骨骨折、左股骨骨折,产生医疗费用4170.4元,经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

  A公司将其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向B保险公司请求伤残赔偿金未果,遂将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营养费等50929.4元。

  B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未提供受伤当天的检查报告以证明其系工作时间受伤,故无法确认张某受伤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即便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公司也仅需对骑手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进行赔偿,且应当核减非医保用药,同时对张某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凌晨0时20分左右受伤,其受伤后能忍痛继续行走,没有立即发现伤情的严重性且未及时就医,有客观可能性,结合证人证言、张某向站长报告伤情和门诊就医情况,以及APP送餐记录,可证实张某确系在工作时间受伤。B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核减非医保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医保外费用的部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某主张的医疗费4170.4元未超出保单限额(50000元),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伤残保险金,保险单特别约定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最高限额的5%,B保险公司称对伤残鉴定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其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其他材料以推翻该鉴定结论,因此,法院采信张某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认定伤残保险金为32500元(限额650000元×5%)。

  据此,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赔偿款共计50573元(含医疗费4170.4元、伤残费32500元、误工费10902.6元、营养费3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B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了保险赔偿款。

  法官提醒:外卖骑手在工作中若发生工伤事故,特别是在没有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雇主公司,注意留存现场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与送餐过程的关联性,确认事故的工伤性质,以保证后续顺利主张权利。

  “已买工伤保险,经济补偿能不赔吗”

  公司为外卖员购买了工作保险,员工受工伤后,还能否申请相应的经济补偿?近日,古丈法院就审判了这样一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

  宋某花2020年5月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外卖配送员。2021年7月,宋某花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3年5月,宋某花以工伤无法继续工作为由提出离职。双方就工伤赔偿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产生争议,宋某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某电子商务公司认为其已为宋某花购买工伤保险,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宋某花则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全部社保,要求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多项费用。

  古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可“缺斤少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仅购买工伤保险而忽略养老、医疗等其他险种,同样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此,某电子商务公司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其次,工伤赔偿有标准,计算基数是关键。当劳动者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法律规定按60%的下限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进行计算。最后,商业保险是补充,不能替代法定责任。用人单位为转移风险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其理赔款可以在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总额中抵扣。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因某电子商务公司未依法为宋某花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应支付宋某花经济补偿金22,412.25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351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565.84元。某电子商务公司为宋某花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理赔款24,041.62元,应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最终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共计需向宋某花支付各项费用62,12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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