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雷孜研 通讯员 黄渊强 黄进东)学生在上体育课跑步时被同学撞倒受伤,侵权责任应如何划分?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肇事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7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赔偿责任,伤者自行承担10%责任。
原告小黄与被告小王系某学校同班同学。2023年12月某日,二人在上体育课进行1000米跑步练习时,小王偏离自身跑道,进入小黄的跑道,将小黄撞倒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小黄先后三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股骨中级粉碎性骨折,并接受了内固定取出术。经司法鉴定,小黄的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2000元。本次事故共造成小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7454.39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黄将小王及其监护人、学校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黄与小王在体育课上进行的跑步活动本身不具有对抗性,亦不存在互相冲撞的必要,因此不应适用“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本案亦不符合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小王未遵守体育课跑步规则,擅自偏离跑道撞倒小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在体育课上课期间,任课老师组织学生练习起跑,应随时对学生练习的方式、间距、速度等进行监督、提示和纠正。即便学校在课前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仍不足以认定其已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存在未尽管理职责的情形,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此外,小黄作为中学生,具备一定的危险防范能力,但未能有效规避风险,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小黄自行承担10%的责任;小王及其监护人承担70%的责任,赔偿26218元;学校承担20%的责任,赔偿7491元。
一审宣判后,小王及其监护人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