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向乐)在同一家公司连续工作13年,从服务员做到售票员,却突然被要求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劳务合同》。工作地点、岗位、管理者均未改变,但“劳动关系”却变成了“劳务关系”。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自2012年6月至2025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朱某晶自2012年6月起在某旅游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服务员、售票员等职位。2019年6月,某旅游公司为规避用人单位责任,要求朱某晶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领取了3500元补偿金。同日,朱某晶与某旅游公司实际控制的某旅游合作社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其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及管理者均未发生任何变化。
2025年,朱某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旅游公司自2012年6月至2025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请求。朱某晶不服,向古丈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应审查实质。朱某晶虽与合作社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其仍受某旅游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该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某旅游公司通过关联合作社“外包”员工的行为,属于“假外包、真用工”,不能改变其与朱某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据此,法院确认朱某晶与某旅游公司自2012年6月至2025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朱某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补缴社保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假外包”形式规避法律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些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社保等法定义务,会要求员工与关联“空壳”公司或合作社签订劳务合同,制造“外包”假象。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穿透合同形式,重点审查“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等核心要素。只要劳动者仍接受原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从事其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劳动关系就依然成立。同时,劳动者若遇到单位未缴、少缴社保的情况,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补缴。
法官同时提醒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复杂的合同规避法定责任,不仅无法得逞,还可能面临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乃至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风险。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