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李漫 姚文)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生成的文字、图片、音乐等内容日益普及,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然而,现行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如何破局?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马栏山人民法庭在调解一起涉AI生成图片侵权纠纷时,创新适用民事权益保护路径,制定涉人工智能纠纷的调解规则,通过《关于适用民事权益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调解方案》及《要素式调解笔录》,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为同类纠纷实质性化解提供了有益探索。
原告小A(化名)是一位数字艺术爱好者。她利用某人工智能绘画工具,通过多次调整提示词、设置参数并进行后期修饰,生成了一幅风格独特的数字图片并公开发布。M公司未经小A许可,将该图片作为其文章的配图使用,未标注任何来源。小A认为“作品”被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案件调解阶段,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沟通时,被告提出异议:“这幅图是AI生成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以自由使用。”面对这一争议,调解员备感棘手,遂向指导法官请教。承办法官深入研究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空白确实无法回避。但原告在生成该图片过程中,付出了大量智力劳动——反复调试提示词、个性化设定参数、多轮迭代生成、后期手动修图等,这些行为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选择和实质性投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向调解员详细释明了法律依据,并提出了调解思路:引导双方从“著作权侵权”转向“民事权益保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权责任)为基础,通过调解协议确认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促成被告停止使用并给予合理补偿。
随后,在法官全程指导下,调解员迅速调整策略,按照该院制定的《关于适用民事权益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调解方案》,有序推进调解工作:首先,调解员引导小A详细陈述了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并提供了完整的创作日志和原始文件,证明其在生成过程中付出了显著的智力劳动。接下来,调解员向M公司解释:原告在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属于民法典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经过比对,M公司使用的图片与小A生成的图片在构图、色彩、细节上完全一致,属于“直接使用涉案图片”情形。最后,调解员引导双方围绕“停止使用”和“经济补偿”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M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图片,并向小A支付补偿款。调解协议明确载明:本协议系基于民事权益保护路径下的和解,不代表对AI生成物著作权属性的法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