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军 黄连香
4月22日,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湘潭市公安局联合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律师协会在湘潭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2026“法治护企·智汇莲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联动活动。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彭世辉,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凌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章出席并致辞,相关企业家代表参加。
本次活动旨在整合行政、司法、企业及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织密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网络,为本地企业创新保驾护航。活动现场,市公安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保护衔接机制,实现线索互通、快速响应。公安机关发布了近年来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并为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桑尼森迪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大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企业颁授“知识产权保护联络站”牌匾。
■典型案例
“3·13”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5年3月,湘潭市某公司报案,称其授权开发、生产、销售的系列玩具衍生品在市场上发现大量假冒仿品,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于3月底先后赴浙江、山东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扣押假冒玩具成品8000余套,涉案金额200余万元。2026年1月,法院以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该案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作出有期徒刑2年至3年不等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3年,湘潭市某企业报案称其公司商业秘密资料被员工窃取。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企业员工已将公司的技术资料上传到个人电脑,意欲在其离职后到其他公司借鉴使用。经鉴定,该商业秘密在当年公允市场价值约500万元。2024年3月6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定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案发后该员工与企业达成谅解赔偿协议,同年6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2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3年9月,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烟草专卖局查获伪劣卷烟3110条,涉案价值82万余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2024年12月,法院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涉案人员分别作出有期徒刑10个月至2年不等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