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4月26日,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至26日,我国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本次活动的主题为“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出现了很多新动向、新案例,为展示湖南政法系统近年来在相关领域的典型案例和保护成果,即日起,本报推出知识产权宣传周专栏《知产保护看潇湘》,敬请关注。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佳婧 通讯员 刘婧 刘倩
5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私自加工销售哪吒系列假冒手办,涉案销售金额达324万余元,且所有产品不符合玩具安全标准。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热门影视IP实施的假冒商标刑事案件。
案发:蹭“哪吒”流量违法
产销手办300余万元
桑尼森迪(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iFoodToy”商标。同年,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衍生品授权协议,独家授权桑尼森迪公司在食玩、存钱罐、机械可动玩具3个品类范围内,使用影片角色形象等相关元素进行产品开发。
2025年2月初,翟某等被告人见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上映后市场火爆,遂认为在网上销售哪吒手办有利可图。随后,翟某等5名被告人合谋,共同寻找货源、分摊成本、租赁仓库,再分货各自线上销售。之后,几人在各自抖音店铺预售哪吒手办。因找不到稳定货源,在未取得桑尼森迪公司商标许可的情况下,5名被告人私自加工并销售印有“iFoodToy”商标的《哪吒之魔童闹海》系列手办玩具。
经鉴定,2025年2月1日至7月31日,5名被告人销售印有“iFoodToy”商标的《哪吒之魔童闹海》系列手办玩具合计78522件(套),销售金额3248290.64元。经检验,5名被告人销售的玩具增塑剂含量不符合玩具安全国家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5名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中,3名被告人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同时,5名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5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2年不等,并处以罚金12万元至7万元不等。判决后,5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桑尼森迪(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名被告人共计主动履行赔偿款70万元。
说法:违法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热门影视IP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高、社会影响广,既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桑尼森迪(湖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iFoodToy”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5名被告人在未取得该公司商标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加工并销售印有“iFoodToy”商标的哪吒手办,该手办与“iFoodToy”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品类属于同一种商品,其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法律严格保护。市场主体应当坚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如需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许可。同时,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应提高辨别意识,警惕假冒伪劣产品,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