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佳婧 整理报道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在深刻改变人们消费方式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多价格乱象。如一些电商平台的“大数据杀熟”、虚假促销、先涨后降等营销套路层出不穷。
4月1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三部门联合印发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平台经济领域价格行为的专门规章,为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划定了清晰“红线”,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价格监管迈入了精细化治理的新阶段。
亮点一:
首次以明确条款禁止“大数据杀熟”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歧视行为。《规则》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对同等交易条件下的同一商品或服务设定不同价格或收费标准。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雪分析认为,这类“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平台利用用户画像进行的剥削性滥用。她进一步指出,判定“同等交易条件”可采用“四同标准”——同一交易标的、同一时间、同一场景、无正当成本差异,同时要反向排除会员专属优惠、新客补贴、批量采购折扣、配送区域差异等与成本或交易结构相关的合理差异以及平台统一的营销活动。
以往消费者维权时面临的最大障碍是举证困难——平台算法如同一个“技术黑箱”,普通用户几乎无法获取内部定价逻辑。对此,宋雪解释《规则》在举证责任上实现重要突破:“消费者只需完成‘初步举证’:证明同一平台、同一商品或服务、同一条件下存在价格差异,且差异非公开统一优惠所致。证据可以是截图、录屏、订单对比等。之后,平台需要证明价格差异基于成本、交易规模等正当理由。如果平台无法举证,就推定构成‘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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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
叫停平台强制低价,捍卫商家自主定价权
在平台经济中,部分平台利用自身掌握流量、数据、算法及平台规则制定权的强大影响力,以所谓价格助手、定价辅助工具等为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授权平台“自动跟价”,辅之以低价者得流量的分配策略,干扰商家自主定价权。
对此,《规则》明确平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让利或返现促销,亦不得实施其他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规则》的实施将对平台经济产生深远影响。从商家层面看,规则禁止平台强制降价或限制退出,为其创造了更公平的生存空间。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洪勇则指出,《规则》明确了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防止平台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合理干预。
亮点三:
剑指自动续费陷阱,落实“全链路透明”要求
针对自动续费、免密支付等长期困扰消费者的隐蔽陷阱,《规则》第二十条提出“全链路透明”的强制性要求:相关选项必须以显著方式展示,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严禁默认勾选或设置障碍。
对此,浙江泽大(成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志远进一步解读,此规定核心突破在于规定了“双重通知义务”——首次签约时须显著提示,每次扣款前也须以显著方式提前通知扣款时间及金额。
若平台违规,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宋雪从两个层面分析,行政责任上,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至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民事责任上,消费者可主张自动续费行为无效、全额退款,构成欺诈的还可主张“退一赔三”。
亮点四:
遏制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行为
一段时间以来,不少互联网平台以各种方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补贴大战,导致资源巨大浪费。对此,《规则》坚决予以叫停。
曹磊表示,从平台层面看,短期部分平台需调整收费模式、优化算法逻辑,可能面临转型阵痛;长期看,规范的价格行为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动竞争从“流量争夺”转向“质量创新”。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马吉军认为,《规则》中“合法获得利润”表述的深远意义,凸显了规章的现实意义,是贯彻落实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要求的具体体现。
价格是市场经济最为灵敏的信号。随着《规则》的实施,受益的不仅是广大消费者和商户群体,更是整个数字经济,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可持续的平台经济生态有望加速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