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关注

第03版
清风瞭望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点击进入湖南在线
2026年04月09日 星期四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

  龙婧婧 刘之琳

  《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明确将“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第十二个坚持”,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和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这种互补性作用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根本基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互补性并非简单并列,而是在价值目标、运行体制、规范依据上的同向衔接,从而在保障党依法执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相辅相成。

  价值目标的共同性。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根植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统一,确保党和国家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协同推进。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行为准则,其根本目标是确保党能够履行“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执政使命。从组织维度看,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对“两个维护”“民主集中制”等政治立场、组织纪律的强调,直接体现了其维护党内团结与政治稳定的功能,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使党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从价值维度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对“四风”问题细化要求,防止党在长期执政中滋生特权思想,确保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通用语言,适用于全体公民,旨在通过普遍性规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国家长治久安,其公共性和普适性更为突出。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实施,从根本上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从秩序维度看,法通过明确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化解社会矛盾、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预期;从权力维度看,法通过“控权”逻辑规范公权力行使,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发展维度看,法通过激励创新、保障公平等规则,推动社会进步,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综上,党内法规和国家纪律的终极目标都是实现人民幸福和国家富强,在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相互衔接、彼此支撑,形成了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有机结合的治理格局,共同筑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根基。

  运行体制的同源性。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在运行体制上的同源性来自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优势的集中体现。一是从运行过程看,党的领导贯穿党的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各环节。依规治党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直接服务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实现党的执政使命,党内法规从制定、执行到监督的运行全过程都紧密围绕并依靠党的领导来展开。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将党的理念和主张融入国家法治实践。二是从体制机制看,党的领导推动纪法贯通衔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形成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使得执纪与执法在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力量整合上协同发力,形成了高效的反腐败工作体系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三是从实现路径上看,党的领导依赖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规范运行。依法执政、依规治党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方式。党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自身的先进性与纯洁性,通过带头守法、模范践行法律来引领法治社会建设,从而将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可见,党的领导不仅为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运行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证和组织基础,确保了治党与治国在理念、机制和资源上的高度统一与协同增效,而且其自身的巩固与实现也必然依赖于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

  规范依据的协同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共同构建了一套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规则体系,确保了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能够同频共振、形成合力,有力促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一是在适用规则上,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纪法有机衔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这要求在处理党员违法犯罪问题时,必须将纪律处分与法律制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确保纪律处分与司法判决或政务处分在轻重、时序上相互协调,避免出现处分畸轻畸重等不协调现象。二是在调整范围上,党内法规进一步深化法律规范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实质上是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内化为对党员更高要求的纪律标尺。这使得纪律的“探照灯”既能照亮法律覆盖的领域,又能延伸到“破法”之前的行为,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抓手,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管党治党理念。三是在程序与后果上,党内法规形成了层层递进的纪法惩戒体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要求与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确保了当一名党员受到法律制裁或政务处分时,党内必然会启动相应的纪律程序,并作出与之衔接、力度相当的党纪处分。这种机制防止了纪律与法律在惩戒后果上“各吹各的号”,而是形成了一个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惩戒体系,让违纪违法者同时受到党规和国法的双重约束与惩处,极大地增强了惩治的威慑力。综上,这些规范协同有力地促进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双向互动与优势互补,最终形成依规治党引领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保障依规治党的良性循环。

  新征程上,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必须更加自觉地把握和发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互补性,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与国家法治体系深度融合,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法治保障。

  【作者龙婧婧系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纪检监察教研部主任;刘之琳系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新闻热线: (0731)84802117 订报热线: (0731)84313258
邮 编: 410005 邮 箱: fzzb@vip.sina.com  全年订价:420元(每周二、四、六出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3120170002 经营许可证:湘ICP证01002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湘B2-20080017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湘)字第023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