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通讯员 巩守信 尚科 陈醉 全媒体见习记者 蒋文娟
张家界市民向某因为大意,在小区里走路时一边看手机,不慎跌落小区一处正在施工的阶梯通道而付出了生命代价。意外发生,是自己为大意买单,还是物业、施工方也得担责?责任如何划分?
2025年6月30日,向某吃完晚饭在小区内散步,边走路边看手机,几分钟后摔下小区通道阶梯。约40分钟后,向某被小区其他业主发现,经物业公司联系向某家属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向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事发阶梯处当时正在做一侧外墙防水工程,现场搭设了施工用的钢管架。向某家属认为,实际施工人别某及其挂靠的防水公司,在施工期间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和设置警示标志,加之小区事发阶梯处光线昏暗,是导致向某失足的主要原因,于是将别某、防水公司、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向某摔下台阶后头部撞击到了钢管,认为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散步时未注意行走道路周围的环境状况,不慎踏空路边的台阶摔倒后死亡,自身应承担40%的责任;别某和防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应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发包人,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张家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系自身生命安全权利的第一责任人,其长期居住在该小区,理应熟悉小区环境设施,知晓案发现场的通道处有阶梯且正在施工,存在可能失足摔倒发生意外的风险。但其在案发当晚外出时一边行走一边看手机,直至摔下阶梯,表明自身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导致不慎失足摔下台阶死亡,故其本人对于后果的发生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并消除小区内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该案中,物业公司既未对长期未启用、危险系数较高的通道及时遮挡、封闭,也未在该区域设置提醒、警示标志,对损坏的照明设施亦未及时进行更换维修,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服务义务,故对向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向某摔下台阶后头部撞击到了钢管,经询问向某救治医生、结合CT扫描结果,向某的致命伤考虑接触面为平整、坚硬、面积较大的地面可能性大,一审法院认定向某摔下台阶后头部撞击到钢管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向某摔下阶梯后头部撞击到了钢管,但别某在居民小区内进行防水施工时,未对案涉施工区域进行遮挡、封闭,未设置提醒、警示标志,加剧了案涉通道阶梯区域本就危险、复杂的局面,未尽到安全施工责任,故对向某死亡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防水公司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别某挂靠在其名下进行实际施工,应当与别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向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万余元。减去向某自身承担部分,改判物业公司赔偿向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8.8万余元,判决别某、某防水公司赔偿向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9.2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是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一时疏忽造成的事故中,马虎大意的自己依法也要为后果担责。每位公民须谨记:生命安全无小事,对生命常怀敬畏之心,莫让指尖的欢愉成为生命最后的注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年久失修的灯、未经封闭的陡峭长梯、未加以监管的施工区域,种种物业失职行为加在一起促成了本案事故。法官提醒物业服务企业:排除小区内的安全隐患,不仅是写在合同上的条文,更是守护万家灯火的底线。别让细节上的疏忽,变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施工方在施工工程中负有封闭、遮挡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小区这种人员密度高的区域更应谨慎,而本案中的施工方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法官提醒施工企业和个人:永远不要为安全做减法,工程中多一分谨慎能少无数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