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雷谊)3月25日,由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提起的欧某甲、黄某、欧某乙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院公开庭审。检察官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省市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北湖区林业局职工共20余人参与旁听。
2025年3月至4月,欧某甲、黄某、欧某乙在未取得任何野生动物经营许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北湖区某小区租赁房屋内收购野生动物王锦蛇加工成口味蛇,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销售金额约15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北湖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欧某甲、黄某、欧某乙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将择日宣判。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北湖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筑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屏障。
检察官说法:野生王锦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王锦蛇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食用“三有”保护动物,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