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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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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内炭自燃酿800多万元损失
经营者因失火罪获刑4年 为消防安全再敲警钟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祯媛 通讯员 熊泊宇 赵军

  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龙因疏于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仓库存放的30余吨机制炭自燃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38.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何某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这起案件再次为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敲响警钟,警示各类经营主体切莫触碰消防安全底线。

  仓库突发大火 

  祸首竟是30吨炭

  2025年1月29日凌晨,汝城县永安村某物流园内一钢结构仓库突发大火,现场火光冲天、浓烟滚滚。汝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调派力量赶赴现场,经过全力扑救,大火被成功扑灭,所幸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仓库内仓储物资已尽数化为灰烬,经专业机构评估,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38.85万元。

  火灾发生后,汝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火调人员第一时间开展事故调查,通过现场细致勘验、关键物证技术鉴定、监控视频分析等一系列专业手段,逐一排除放火、电气故障等起火原因,最终精准锁定火灾元凶为仓库经营者何某龙存放的30余吨机制炭自燃。

  调查证实,何某龙将存在自燃风险的机制炭随意堆放于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的仓库内,日常管理中未严格落实易自燃物品堆垛间距、通风散热、定时测温等核心安全管控要求,导致炭堆内部蓄热无法及时散发,温度持续攀升并突破自燃临界点,最终引燃周边可燃物,酿成重大火灾事故。

  经营者涉失火罪获刑

  为安全责任敲响警钟

  火灾原因查明后,汝城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案以涉嫌失火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后,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龙作为仓库经营者,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其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考虑到何某龙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过失犯失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消防安全无小事,责任落实是关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仓储场所经营者,必须坚决摒弃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扛起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针对易自燃、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严格落实分类分区存放、规范堆垛间距、保证通风散热、定时测温巡检等管控措施,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同时,要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危险辨识、隐患排查和初期火灾扑救能力,将消防安全管理融入生产经营全流程、各环节,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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