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拉 凌辉
北斗卫星系统已深度融入公路运输、海事航行和应急救援等关键领域。作为重要数字基础设施,北斗信号安全直接关乎公共秩序与国家安全。为维护北斗系统安全运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法治建设白皮书》已明确将北斗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然而,社会上有部分不法分子违法研发、生产、销售能起到产生干扰、欺骗北斗信号效果的非法设备,并形成非法产业链,从而成为威胁北斗安全的隐患。
私利催生信号干扰黑产
导航莫名失灵、定位跑偏,这些异常背后有可能是非法干扰设备在作祟。如电子设备工程师丙辞职后,研发“北斗盾”“导航锁”两款非法设备。“北斗盾”专门伪造信号,为货车超载等违法活动打掩护,而“导航锁”则负责压制信号,致使数百米内的导航失灵。丙累计非法销售这两款设备800余台,违法所得200万元。两款设备均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许可,功率远超民用标准,若在机场、交通要道使用,容易引发严重后果,直接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面对这类规模化黑产,单纯行政处罚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如何精准运用刑法手段介入治理,筑牢北斗安全防线,已成为法治建设亟须回应的议题。
植根于技术与监管漏洞,干扰北斗信号的非法产业链蔓延绝非偶然。首先是信号非法干扰设备技术门槛低、隐蔽性强,核心零部件易获取,且可通过修改频段、线上交易规避监测,溯源难度大。其次是监管衔接不畅,跨区域交易导致监管覆盖不全,行刑移送不及时。且北斗作为新兴领域,相关标准尚不完善,客观上给黑产蔓延提供了操作空间。
非法干扰北斗信号行为的刑法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该条例亦明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需符合国家标准,并须经型号核准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违法研发、生产和销售“北斗盾”“导航锁”非法设备案件中,工程师丙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丙研发的非法设备具备大功率压制和信号伪造功能,对北斗卫星通讯秩序产生严重干扰,危害程度突破了行政违法边界,已涉嫌刑事犯罪。
丙违法研发、生产和销售“北斗盾”“导航锁”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这两重法益。具体到刑法适用,本案可能涉及以下罪名。一方面,丙销售非法设备累计800余台,违法所得达200万元,已远超非法经营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涉案设备属于无线电干扰器,丙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丙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经营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两个罪名,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在罪名竞合的处理上,应遵循“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
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筑北斗安全法治屏障
为有效守护北斗安全,需构建一套“行政监管前置、刑法兜底保障、技术赋能防控”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在前端准入阶段,相关部门应强化行政监管力度,进一步细化设备型号核准许可标准,并加强对核心零部件的全流程管控,从而从源头上有效阻断非法设备的生产和流通。在中端执法环节,健全并优化行刑衔接机制。行政机关应明确案件移送标准与流程,确保对重大案件能及时、无缝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遏制“以罚代刑”现象。在后端惩治环节,公安和司法部门需精准把握刑事打击的尺度。对于规模化产销且明知设备用于违法活动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反之,对于规模、危害较小的案件,可优先考虑采取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等措施,避免刑法过度介入。此外,还应加强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后果,引导行业主体合规经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数字时代,北斗不仅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基石,更是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标志。非法干扰北斗信号的黑产链,不仅严重侵害国家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更对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在持续鼓励北斗创新应用的同时,须严厉打击非法黑产。唯有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在保护创新发展与维护国家安全底线之间取得平衡,才能为北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数字中国建设筑牢坚实的法治屏障。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北斗法治研究中心、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