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柔 黄丹
星辰物流与中海科技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中海科技提供并安装基于北斗导航系统的具备高精度定位、疲劳驾驶预警等核心功能智能行车管理系统。合同履行期间,因该系统存在未公开漏洞,遭黑客组织“暗影”的网络攻击导致系统崩溃、核心功能失效,进而引发货车司机在无预警提示的情况下因疲劳驾驶冲撞护栏的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多种损害结果,一是直接财产损失,包括货物损毁价值、车辆维修费共计38万元;二是人身损害,事故导致司机八级伤残、副驾驶人员轻伤,损失共计55万元;三是其他损失,包括应急技术服务费15万元、订单违约金25万元、虚假车辆位置信息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中海科技主张商誉损失、星辰公司主张因商誉受损导致未来3个月营业额损失(预计)80万元。
直接侵权人黑客组织身份具有隐匿性,在直接侵权人难以追索时,中海科技作为北斗导航相关技术的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事故导致多种损害结果,这些损失是否都能够得到救济?
多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
本案涉及黑客组织、中海科技、司机三方主体,责任划分需遵循民法典的相关归责原则:一是黑客组织“暗影”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黑客组织故意实施网络攻击行为,破坏了智能行车管理系统,直接造成中海科技和星辰物流的财产损失、司机的人身损害,侵害中海科技和星辰物流的财产权、司机的健康权,应承担全额赔偿的终局责任。二是中海科技的违约责任。中海科技提供的系统存在漏洞,违反合同约定,为黑客组织发起网络攻击提供了客观条件,最终导致系统核心功能失效,其违约行为与后续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77规定,中海科技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承担责任后有对直接侵权人黑客组织追偿的权利。三是司机自身的责任。司机完全依赖系统,未尽到安全驾驶的应有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过失相抵原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复杂损害结果的分类界定
本案中,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外,尚存在多个间接损害结果,对此,受害人能否主张损害赔偿?应当向谁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是可预见损失与必要性支出的赔偿。星辰公司支付订单违约金25万元,应急技术服务费15万元,均属于基于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可以向中海科技公司主张权利。因系统故障导致星辰物流多辆货车失联及调度混乱,进而引发多笔运输订单延误问题,由此产生订单违约金损失是系统故障必然导致的结果,属于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损失。应急技术服务费以排查风险、修复系统,属于为应对紧急情况、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性支出。两项损失均符合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二是公共利益损失与商誉损失。丧失高精度定位功能的故障系统将星辰物流货车的虚假车辆信息上传至公共交通信息平台,对区域性交通流量分析造成短期干扰,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另外,中海科技主张事故造成公司商誉受损,影响其与多家客户的商业合作,两项损失均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前述两项损失均由黑客组织的故意侵权行为导致,属于可以获得赔偿的范围,应向黑客组织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是预期营业额损失。星辰物流主张事故造成公司商誉受损,对未来3个月的营业额产生负面影响。该损失是一种具有推测性的、不确定的经济后果,实现依赖于诸多市场因素,与本次事故之间缺乏直接且确定的因果关系,故属于难以获得损失赔偿的范围。
护航北斗应用的法律秩序
随着北斗导航系统的广泛应用与产业化深度融合,相关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纠纷形态亦呈现多元化趋势,本案所涉网络攻击引发的合同违约与侵权竞合纠纷,正是北斗技术应用过程中新型法律风险的典型体现。
作为我国核心航天基础设施,北斗导航系统的应用安全不仅关系到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关乎公共安全与国家战略利益。因此,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划定损害赔偿边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法治价值。展望未来,民事法律规范需进一步衔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廓清权利边界、厘定归责原则以及平衡利益冲突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既要督促技术服务提供者不断完善技术,防范系统漏洞带来的法律风险,也要明确直接侵权人的终局责任,为受害人提供多元救济路径,同时兼顾经营主体的经营预期与公共利益的保护,为北斗技术的创新发展与稳健运行构筑坚实的法治屏障,推动北斗产业化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北斗法治研究中心、株洲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