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邹晴)中小企业是创新创业的源头活水,发挥着稳就业与稳增长的双重作用,为经济发展释放了强大动能。近年来,在一些建设工程施工或商品采购等合同中,为了转嫁自身风险,大型企业常与中小企业约定,需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该做法在业内被称为“背靠背”条款。
现实中,因为“背靠背”条款的存在,中小企业回款之路格外漫长。在得罪大企业“丢业务”与还不上融资贷款“失信用”的双重压力下,中小企业步履维艰。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以“背靠背”条款无效,亮出了鲜明的司法态度,为破解中小企业“要债难”开出了司法良方。
2022年12月,S公司将中标的某道路施工项目中的沥青混凝土供应及施工内容分包给了Q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付款方式”条款中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业主进度款支付到账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款的97%,如果业主拖欠工程款,即使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S公司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无须提前付款”。
2023年1月,Q公司施工的道路工程沥青面层分部工程完成验收,整体道路工程也于2024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25年1月正式通车投入使用。
原以为工程验收完成就能如约拿到所有款项的Q公司负责人文某万万没料到,近300万元的工程款在项目结束时,S公司仅仅支付了40万元。
为了拿回工程款,文某数次迂回试探,都被S公司以第三人未付款以及未办理结算为由拒付余款。
等了又等,拖了又拖,无计可施的Q公司最终将S公司诉至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S公司作为大型企业,利用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优势地位,不合理转嫁自身风险,与作为中小企业的Q公司签订“背靠背”条款,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背离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背靠背”付款方式下,S公司的付款义务是确定的,而S公司从第三人处何时收到工程款,期限并不确定、能否实现也不确定,但无论结果如何,均不能免除S公司的付款义务,二者不构成对价关系或条件关系。“背靠背”付款方式应当视为对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Q公司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随时要求S公司履行。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S公司支付Q公司工程款24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6万余元。
判决后,S公司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笔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法官说法: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禁止大型企业以“背靠背”条款拖欠中小民营企业账款,旨在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背靠背”条款看似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实则多因中小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不得不接受,是企业之间风险与资源博弈的结果。该条款的使用可能引发权利的失衡,若遇不诚信企业恶意利用此种条款拖延合同款项支付时间,则可能造成中小企业无法及时收回账款,由此出现经营困难甚至资金断裂进而破产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