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张黎)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3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经工友尹某某介绍,得知可通过代为注册公司及对公账户牟利。同年2月12日,梁某某与两名同行人员从江苏常熟乘坐高铁前往福建福州,行程费用均由未到案的上线人员“秦某某”通过同行人员支付。次日,上线人员安排梁某某办理了一张联通电话卡,随后收走了其身份证和电话卡。数日后,上线又带领梁某某办理了以其为法定代表人的“福建某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3枚公章及2个U盾。全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述资料均被上线收走。梁某某因此先后获利共计17890元。
经查,该对公账户资金流入总额为人民币116302.2元,流出总额为人民币95218元。案发后,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78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违法所得达178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