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谢遥)9月18日,慈利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以巡回开庭的形式,在该县广福桥镇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潘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省、市、县、镇四级人大代表、基层干部、护林员及当地村民等100余人参与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3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广福桥镇广福桥居委会8组沙湾地烧杂草时,不慎引燃附近树林中的杂草进而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共72.352公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潘某某失火导致国家二级公益林地46.1111公顷、省级公益林地19.1805公顷被毁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潘某某做了最后陈述,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将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案件将依法择期宣判。
此次巡回审判将法庭延伸至基层一线,是慈利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的具体举措。公开庭审让旁听人员直观感受到了司法程序严谨性与法律权威性,以身边案警示身边人,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