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何文敏 王球)一条家养土狗在桂阳县某村多次伤人,先后咬伤七八位村民,成为当地一大安全隐患。今年5月,这条狗再次咬伤路过的村民欧阳,致其腿部受伤。欧阳就医后花费医疗费共计两千余元,多次向饲养人索赔未果,遂诉至桂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
面对这位年近八旬、家徒四壁、卧病在床且强烈抗拒赔偿的饲养人,桂阳法院舂陵江法庭并未简单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将“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理念深度融入案件处理全过程。考虑到被告年事已高、卧病在床、行动不便,法庭决定将巡回审判庭设在当地村委会,主动下沉司法服务,深入基层、就地解纷。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进一步发现饲养人生活极其困难,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该犬只屡次伤人,安全隐患突出。为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法官展开多轮耐心细致的调解,化身“调解员”和“普法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一方面向饲养人释明饲养动物致损的法定责任,指出放任犬只伤人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侵害,更是对公共安全的漠视,引导其认清危害、转变观念;另一方面,也与欧阳坦诚交流,说明欧阳夫妇的现实困境,劝导其考虑邻里情谊和执行实际,适当降低赔偿预期。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饲养人尽其所能赔偿欧阳700元,并将伤人之犬移交欧阳处置。协议当场履行完毕,不仅解决了赔偿问题,有效修复了邻里关系,更从源头消除了安全隐患,为农村地区文明养犬、依法担责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