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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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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法院公开宣判4起毒品犯罪案件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罗琳)每一克毒品流入社会,都可能摧毁一个家庭;每一条毒链暗中滋生,都在挑战法治底线。近日,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公开宣判四起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

  2024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北湖区某小区负一楼的停车场8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毒品成分的“烟弹”给曹某、刘某,并收取毒资共计6600元。北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含有依托咪酯的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法院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5年2月,被告人曹某从上线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依托咪酯后,在北湖区某酒吧停车场等地先后十余次向吸毒人员赵某、骆某、李某贩卖毒品,并收取毒资共计945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违法所得9450元已退缴,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5年2月,被告人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5次贩卖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雷某,共计非法获利84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含有依托咪酯的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5年3月,被告人何某(未成年)收取吸毒人员胡某微信转账1200元后,以1000元的价格向“天选打工人”(尚未到案)购买两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后在郴州某酒店门口附近路边将两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交胡某,从中赚取2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贩卖少量毒品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依托咪酯被一些不法分子伪装成电子烟流入市场,并以“上头”作为宣传噱头,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滥用群体低龄化特征明显。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免责金牌,只要触碰到法律的红线,无论是否成年,触碰毒品犯罪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本案也警示公众尤其是青少年一定要注意防范,避免掉入“毒坑”,切记“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这类所谓的“上头”烟其实就是“穿上”了伪装的新型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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