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剑雄 周晓艳)“我反正没有偷东西,你们不要问我了,我什么都不会说!”面对承办检察官的讯问,刘某某、解某某态度强硬。然而,半年之后,在承办检察官的耐心释法说理和证据面前,两人的心理防线崩塌,最终认罪悔罪。5月28日,浏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解某某涉嫌盗窃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10月下旬,刘某某、解某某流窜至浏阳,短短数日内,二人骑摩托车在荷花街道、普迹镇,通过破坏窗户、翻窗入室的方式,盗窃两户居民家中现金12700元,将其中1万元赃款兑换成微信零钱分赃。同年11月初,被市公安局抓获。
2024年12月10日,市检察院对二人依法批准逮捕,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一份详尽的继续侦查提纲。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细致审查证据、多次释法说理,最终突破刘某某和解某某的心理防线。二人认罪认罚,同意请家属代为退赃。当被害人林某某接到领款通知时,激动得难以置信:“没想到检察院真帮我把血汗钱追回来了!”坚持要送锦旗致谢,“感谢周检察官!感谢检察院!你们是真心为民的好公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