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何波纲)近年来,汝城法院创新采用“比例追缴”模式,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又避免过度加重股东负担,体现了司法精准衡平理念。
2023年11月,汝城法院裁定受理某某公司破产清算案。经调查,某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7日,登记注册资本428万元,登记股东为朱某强、朱某进、邓某茂、朱某华。朱某强以货币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金额为256.8万元,出资比为60%;朱某进以货币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金额为85.6万元,出资比为20%;邓某茂、朱某华以货币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金额为42.8万元,出资比分别为10%;4人的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6年12月31日,4股东均未按认缴的出资金额缴纳出资资金。2023年11月17日,汝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了管理人。
因某某公司无财产清偿公司债务,汝城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裁定宣告公司破产。该公司4名股东认缴的428万元注册资本均未实缴,且公司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破产程序启动后股东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遂提起诉讼。因管理人未能掌握公司的财产,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法院予以准许。2025年2月25日,汝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4股东按认缴比例向公司缴纳公司未清偿的债务28万元的出资义务。判决生效后,部分股东主动履行了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