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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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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撞伤休学一年
法院判决赔偿休学损失

  ■以案说法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晏可慧)在校大学生被撞伤休学一年,休学损失该不该赔?近日,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校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对休学损失予以支持。

  2023年10月,原告卢某将自己的车停放在车辆检测中心后,搭乘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共同前往岳阳,被告李某并未向原告卢某收取任何费用。原告卢某上车不久,被告李某驾驶车辆不慎撞上路中央隔离绿化带护栏,造成卢某、李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23年10月,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卢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卢某伤后前往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7月,经鉴定,原告卢某构成九级伤残。

  另外,原告受伤时系在校大学生,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需要治疗和康复而导致休学一年。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包括休学损失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卢某搭乘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因被告李某的过失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卢某因受伤,被告李某应依法赔偿其损失。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卢某无责任,但原告卢某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必然会扩大自身损失,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卢某自负全部损失5%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故法院酌定再减轻被告李某20%的责任。

  针对休学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原告卢某系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因交通事故致使其休学一年,其间增加相应生活消费性支出与该起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相应损失应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法院酌定为15000元。

  综上,被告李某应承担原告卢某包含休学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责任的75%,减去被告李某先行垫付的费用,尚应赔偿原告卢某37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在校大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确需治疗、休息的,严重影响学习,办理休学手续合情合理。其次,学生休学期间没有收入,客观上增加了休学期间的生活消费支出,给家庭带来额外的开销,也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丧失部分就业选择的机会,如不支持其休学损失,不能填平其实际发生的损失。且休学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并非伤者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应获得赔偿。法院结合伤害后果、休学的合理性、休学时长及休学带来的额外消费性支出等因素,遵循损失填补原则,酌定休学损失赔偿数额,以弥补当事人的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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