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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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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能否拒缴停车费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曹天宇 徐敦锟)在城市主干道路侧划定车位进行分时分段停车收费,车主能否以不知情为由拒绝缴纳相关费用?请看龙山法院以案释法。

  2021年,某城投公司被确认为该地城区停车设施建设特许经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取得城区部分路侧停车收费管理权限,由旗下一子公司负责收费工作。

  2023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3日期间,车主张某在城区多处停车收费路段收费时间内进行分时分段停车,共计拖欠停车费2466元。

  公司多次通过网络公示、短信送达等多种方式向张某进行停车费催要。张某收到催要通知后,以自己不知道该停车位为收费路段停车位为由,认为公司侵犯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拒不缴纳相关费用。公司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尽到停车收费告知义务。

  公司在启动停车收费工作后,线下在所有收费路段均悬挂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公示牌,在政务中心公示相关收费信息;线上已通过抖音短视频、微信公众号文章、发送短信等多种方式向民众宣传告知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相关事项。通过抖音公示车牌号等方式对部分欠费车辆催缴停车欠费,已穷尽其能采取合理手段对欠缴停车费进行催收,尽到了告知义务。被告张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城区路侧收费临时停车位内,与原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已事实上成立,被告应按收费标准向原告缴纳停车费。被告张某辩称对路侧临时泊位停车需缴纳费用不知情,不需向原告缴纳停车费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停车费用2466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张某已向该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政府通过正规程序授权运营单位对公共车位进行收费管理,主要目的是调节城市停车需求与供给。停车服务企业为车主提供停车服务,车辆停在划定的停车位,双方的合同关系即成立生效,车主应按照约定缴纳停车费。启动城区道路停车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后,城区“停车难”矛盾得到缓解,城区道路临时泊位管理进一步加强,停车秩序逐步规范,泊位“流通率”大幅提高,让大多数在城区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得到了便利,各驾驶人得到便利的同时也应当自觉履行及时缴纳路侧临时泊位停车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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