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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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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欺诈鼎城法院这样判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唐寅)网购方便快捷,成为当下流行的购物方式。但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时,该如何维护权益?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24年9月,王某在某贸易公司的淘宝店铺购买了品牌液体钙,交易金额为132.71元,购买前王某和店铺客服反复确认所购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7~8月。王某收货后发现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最终选择投诉后退货退款。王某认为受到欺诈,公司应依法退一赔三,故将某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0元。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购买产品前双方已就产品生产日期作出明确约定。但实际发货产品为2023年7月生产,而店铺客服与王某收货后沟通中陈述“现在都是这个批次”,其行为构成欺诈,应按法律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鼎城法院支持了王某要求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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