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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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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别车、丢垃圾、辱骂他人
“路怒”司机被判拘役三个月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姚盼 朱述圆)“路怒”没有赢家,“斗气”更要负责。因他人超车心生不满,竟在高速上恶意追逐竞驶、“别车”、降速,甚至停车辱骂他人。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路怒症”引发的危险驾驶案。

  2025年1月31日下午,裴某驾驶小汽车在京港澳高速上行驶。王某驾驶小汽车意图从行车道变更到超车道,因裴某车速较快,超车未果。没想到裴某对此心生怒气,直接从应急车道超车至王某驾驶的车前面,还故意减慢车速“别”王某的车,恶意追逐竞驶。

  之后,王某变道行驶至行车道后,裴某也跟着变道,并一直减速压着王某的车行驶,车速降低至约40公里/时,还多次往后丢矿泉水瓶、饼干盒等垃圾。

  最后,还不解气的裴某把王某的车逼停在行车道,下车敲打王某的车窗,辱骂王某,导致后方车辆缓行,交通拥挤。

  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裴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一般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

  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从其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危险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程度是否“恶劣”。

  本案中,裴某在高速上实施多次变道超车,恶意减慢车速压道行驶等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该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其行为的性质符合“追逐竞驶”的情形,故对裴某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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