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思 陈清)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兰某等6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47184元。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兰某等6人在洞庭湖水域汨罗江凤凰山流域、磊石山流域及汨罗江清泉渡口流域采用放置丝网的方式非法捕鱼,捕获各类渔获物约983公斤,主要为鲢鱼,还包括鳊鱼、鲤鱼、鱤鱼、草鱼及翘嘴鱼等。
经鉴定机构评估,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所在的水域为禁渔区,时间为禁渔期,所用丝网为禁用渔具,造成相关流域渔业资源骤然减少,将打破水生食物链的平衡,水质变差,影响了水域生态平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得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6被告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影响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当地洞庭湖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对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环境侵权责任。被告对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