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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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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印发和推动落实《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给涉企行政检查戴上法治紧箍咒

    今年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情况。

  湖南印发和推动落实《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给涉企行政检查戴上法治紧箍咒

  又如,针对各行政机关具体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混乱等问题,《实施方案》要求: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基础上,根据本领域监管风险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每个行政检查事项需要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检查要点等,分类制定行政检查表单,并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行政检查标准后60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针对各机关普遍未留存检查资料的问题,《实施方案》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并制作案卷(材料较少的可多案一卷),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准确;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全部纳入行政处罚案卷。针对未区别对待各检查对象检查频次的问题,《实施方案》规定:推进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实行“无计划不检查”的日常行政检查制度,严格控制检查频次。

  《实施方案》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13条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政府部门备案;对于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事项或对象拟实施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规定的“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制定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政府部门备案;因突发事件处置等原因需对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计划调整后15日内报送备案;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重点对行政检查计划的检查权限、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进行审查,作出同意备案或建议调整检查计划等处理;各行政执法机关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备案后15日内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实施方案》还要求: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严格落实《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42条规定,除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推进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依托“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全面推行“扫码入企”,严格实行平台之外无检查制度。

  按照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的原则,建设全省涉企行政检查“扫码入企”统一平台,实现涉企行政检查的登记、赋码以及全过程管理、实时监督、事后评价等功能,实现“检查有计划、入企有赋码、进企有亮码、结果有反馈、企业有评价、监督有成效”的全业务流程闭环。《实施方案》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前必须通过登录“湘易办”APP点击“扫码入企”或者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检查登记,获得系统“赋码”并将检查方案、主体、内容等实时上传信息系统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湖南省行政检查码”,并接受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将行政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实时上传至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主动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检查计划开展的行政检查,还应当事前将行政检查计划录入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法律、法规规定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行政检查后立即进行检查登记和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托省大数据总枢纽推进本领域行政执法业务平台与全省一体化平台的数据共享,确保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数据资源全量及时汇聚;尚未使用行政执法业务平台的,要尽快应用全省一体化平台开展行政执法业务。

  细化行政检查追责问责情形,严格责任追究。

  《实施方案》对追责问责情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制定和报备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施检查、未制定和报批行政检查方案实施检查、实施检查未落实“扫码入企”要求、检查时未出具检查通知书或未制作相关文书、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标准实施检查、开展行政执法业务未按要求使用全省一体化平台、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未经批准擅自部署或实施专项检查、超过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规定的频次上限实施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未合并进行、不同层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违规实施重复检查、未落实跨部门联合检查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业务平台未与全省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未落实行政检查档案管理规定,以及违反国办发〔2024〕54号文件“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实施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多数任务措施明确了具体完成时限,确保国务院文件各项要求在湖南落实落地。

  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全面清理本级行政检查主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动态调整”;“省、市、县三级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在本级政府网站相关专栏,统一公布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2025年4月30日前要实现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与湖南省营商环境一体化平台、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等平台的互联互通,以及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数据共享,并对接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

  目前,湖南各地各部门已将涉企检查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法治培训计划的重点内容,正在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同时,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各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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