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周华勇 邱荷霞)近日,汝城法院调解了一起涉及71岁老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7月,李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掉头时,与对向车道行驶的何某某(肖某某丈夫)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何某某和摩托车搭乘人员肖某某、何某一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肖某某受伤后到医院检查、治疗、住院十天,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肖某某伤情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就肖某某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汝城法院。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迅速熟悉案情。老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然而某保险公司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鉴定结果后,对伤残等级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面对保险公司的质疑,老人及其代理人坚持认为鉴定程序合法、结果公正,应作为赔偿依据。经过多轮调解,保险公司最终未再坚持重新鉴定,而是与老人及其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中,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进行赔偿,确保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