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晨希)近日,郴州市北湖区法院裁定被告某中学向退休教师廖某赔偿7000元,某中学不服判决向郴州市中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廖某是退休教师,退休后到某中学应聘。廖某向某中学提交了证件和资料,经该中学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按流程应试,试讲通过,经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被聘任为初中部数学老师,约定工资为7000-8000千元。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2024年1月,廖某填写了《教职工登记表》,该表登记廖某现任本校工作岗位为初中数学。廖某向该中学缴纳1000元物管费并收到加盖该中学收费专用章的收据。开学前一天,因原任课老师未离职,廖某被某中学临时通知不再聘用,并要求到学校退回有关证件和押金。廖某要求学校赔偿一个学期的损失。该中学将合同撕毁,否认与廖某签订了《劳务合同》,认为双方之间无事实劳务关系,学校未对廖某造成损失,不愿意赔偿,廖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廖某退休后在某中学处应聘,双方已达成2023年下学期聘任廖某到某中学初中部教数学科目的合意,且廖某已开始办理任教前的相关手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约履行。被告某中学以原任教师未离职为由,提前解除与廖某之间的聘任合同,解除事由正当,但被告某中学应就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额外支付廖某1个月工资。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