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小过重罚”
刚柔相济守护群众健康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嘉欣 滕明松)“一份天价罚单案件背后,可能会压垮一个人甚至整个家庭的生计。在维护好药品市场秩序的同时也必须为小微主体创造良性的生存环境。”近日,在办完一起妨害药品管理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后,株洲天元区检察院检察官滕明松表示。
该案由江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至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不具备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情况下,从上家购进肉毒素针剂并先后销售给胡某某等3人使用,销售金额共998元。
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后,天元区检察院认为不刑不等于不罚,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邓某某相应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成为案件焦点。法律对于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较为严厉,罚款起点为150万元。在邓某或类似药品安全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小过重罚”的争议。鉴于此,检察院多次与市场监管部门磋商,建议其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并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承受能力,依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事人要求召开公开听证,经讨论认为邓某无主观故意且并未造成使用者不良反应的严重后果,依法决定适用减轻处罚,按照销售金额的30倍处罚没款30998元。邓某表示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缴清了全部罚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