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变保全措施助企纾难解困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刘建军 通讯员 骆红媛)“法官,我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正常经营资金周转,且近期需要对外付款,逾期未付将承担高额违约金。我们愿意提供其他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冻结。”近日,某发展公司负责人找到临武县法院民事庭法官,诉说企业面临的困境。
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了保函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办理,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900万元。某发展公司以冻结银行账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为由,向法院提供与申请保全金额价值相当、未设置抵押的房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并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变更为查封保全标的物。
为解决被告经营面临的困难。承办法官在充分调查核实基础上,积极保障被告企业的合法请求。经审查,某发展公司正在生产经营中,其资金账户对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非常重要,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严重。该公司用于置换的担保房产未设置抵押、查封,评估价值高于保全金额,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遂准许其置换保全标的物的申请,决定灵活变更保全标的,裁定查封某发展公司名下房产。近年来,临武县法院牢固树立“如我在诉、如我在执”的办案理念,想企业之所想,解企业之所难,把高效化解涉企纠纷作为护航经济发展的突破口,为企业松绑减负,助力轻装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