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发现问题能否退一赔三
以案说法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实习生 黄婷婷 通讯员 姚盼)购买二手车后认为对方存在欺诈,退车未果主张3倍赔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8月,安某花5.9万元从案外人杨某处购得一辆小轿车。同年9月,以6.1万元卖给刘某。双方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合同中载明“车辆有补漆,前方事故改换了大灯”。
2022年9月,刘某感觉车辆行驶过程中前部有异常,但查不出原因。便向安某提出要退回车辆,安某没有同意。
刘某将该车送至专业机构检测,结论为“重大事故、有进水痕迹、排除火烧”。刘某查询涉案车辆保险事故信息,获悉该车2015年10月、2018年6月、2021年6月发生过交通事故,车损金额分别为2000元、7000元和5000元。保险事故记录中没有泡水的情形。
退车不成,刘某以安某隐瞒信息,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3倍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安某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主要是指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而恶意隐瞒,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安某确实知道车辆是事故车辆,但知晓的是车辆发生过碰撞并进行了维修,没有证据显示安某知道车辆有过泡水而刻意隐瞒的事实。安某在交易合同上载明了车辆因事故补漆和改换大灯情况。尽管记录不完整,事实上也不能苛求二手车经营者完全掌握车辆事故、维修详情并在二手车交易合同中予以完整的记载。但能够证明交易合同客观反映出车辆系事故车辆、安某没有隐瞒此信息的事实。
从安某收购和出售车辆的价格比较上看,案涉车辆收购价为5.9万元,以6.1万元出售,不具有采取欺诈手段获取利益的必要性。
从刘某事后查询的车辆保险事故信息上看,3次的车损金额均在7000元以下,说明遇到的交通事故级别是一般事故,而非重大事故或以上级别的事故。因此,安某没有隐瞒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
刘某进行车辆检测时间是2022年10月,是二手车交易一年以后。一年以后进行检测如果发现有进水痕迹,其产生的时间和场景有多种可能性。刘某在诉状中称检测报告结论为该车在购买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有进水痕迹,与事实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该款规定意味着,消费者应当及时地维权,交易6个月后,经营者则不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刘某称车辆在交易前就发生了进水事故、安某对此予以了隐瞒,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安某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岳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随着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二手车交易逐渐成为消费者选择的热门方式。但是,二手车交易市场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车辆来源不明、权属状况存在瑕疵、隐瞒事故信息等,二手车交易据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作为二手车的经营者,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应当全面了解交易车辆的信息,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解释可能有歧义的合同条款内容,完善二手车的交易流程,减少诉讼风险。作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应当提高警惕,充分核实所购买车辆的车况,如是否有维修记录、违章记录等重要信息,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