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就执“刑”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晏可慧)近日,岳阳云溪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某粮油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罚金3万。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溪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粮油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某科技公司定金、律师代理费共计53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云溪法院申报财产,该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于既未交纳罚款,亦仍拒不执行。
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名下有两台车辆可供执行。云溪法院发出《责令交付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未予交付,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云溪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某采取拘传措施,受到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员工阻碍,导致拘传未果。
随后,云溪法院在当地法院的协调下组织申请执行人某科技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但直至本案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未付分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江某作为被执行人某粮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依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