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
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价值,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黄某某(简称甲方)和湖南新潇有限公司(化名)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简称乙方)来本处咨询。双方需要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转让的债权系原东莞市成莞有限公司(化名,简称“东莞公司”)所有。但东莞公司已于2021年2月5日简易注销登记。甲方以原东莞公司的名义与中铁××公司于20××年××月××日签订了××项目部《承包合同》。截至2024年1月26日,中铁××公司尚欠合同款项人民币28万多元。甲方称,其间,中铁××公司将上述合同款打入了东莞公司帐户。东莞公司已注销登记,打入的合同款被原路退回,又因甲方拟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乙方并请求中铁××公司将上述合同款直接打入乙方帐户,中铁××公司要求甲、乙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经公证后再向债权受让方支付上述款项。
依据《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述东莞公司已注销登记、法人终止。东莞公司的法人人格虽已消灭,但其债权债务不因法人的注销而灭失。又因东莞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有黄某某一个股东。所以原债务本应由债务人向黄某某清偿,现黄某某作为债权转让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因此本处受理了此公证并尽快出具了公证书。
二、典型意义
办理此类型公证在优化营商环境及保障胜诉权益等方面有着现实意义。如转让双方经友好协商,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并及时有效地通知到债务人,各方按协议履行即可。若因债权转让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属于可由法官直接采纳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未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则法官需从各方面综合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合法性,从而可能影响效率和胜诉率。
三、办案体会
一是应详尽告知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要以真实合法为前提,勤勉尽职,综合考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法院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等问题。
二是应详尽告知受让人所能取得的相应权利。应该询问当事人让与的债权是否有相关的从权利,并告知当事人在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不仅可以取得债权人让与的债权,还可以取得与该让与债权所相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等。《民法典》新增条款第547条还规定:如相关的从权利并不是专属于原债权人的,即使该从权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受让人依然可以取得相关的从权利。这对债权受让人实现相应的担保权利非常有利。
三是应告知债权人必须及时将债权转让的事宜通知到债务人。在办理此公证时除告知当事人应及时有效地通知到债务人外,也可向当事人建议办理送达等保全证据公证。
四是应该告知当事人债权转让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税务和财务相关问题。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