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解圆满解决劳动合同纠纷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高星宏)上班偶尔迟到几分钟,相信工作中大部分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但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最近,李某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李某2022年9月入职一家咨询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底薪2500元加提成,并规定了钉钉打卡的上下班时间。12月李某几次上班打卡时间晚于规定时间,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李某两个月内迟到10次,日常工作无法按时按量完成等原因,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和拖欠的工资。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请求,但公司不服,向衡阳市雁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仲裁裁决的相关费用。
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出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是否遵守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并制定奖惩措施。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理、善意、限度原则。本案中,某公司以李某累计迟到10次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然而,公司所提供的打卡记录显示,李某实际上只有5次迟到,其中4次仅迟到了不到5分钟。进一步审查发现,李某的上班打卡记录大多在规定时间之前,且下班时有多次加班记录,甚至延长了40分钟。尽管如此,公司在李某仅迟到几分钟的情况下就断定其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却未对李某的提前上班和加班行为给予任何奖励,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用工管理的合理、善意和限度原则。
最终,经调解,某公司承认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同意支付李某包括经济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