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邹晴 胡粤湘)“李法官, 2324万元已经到账了!感谢您。”近日,宁乡市法院金洲法庭副庭长李斌接到某金融公司代表打来的电话,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就此圆满解决。
2021年10月20日,某装卸搬运服务公司向金融公司贷款2520万元购买起重机,双方签订了《贷款、抵押及保证合同》,王某等4人是债务的保证人。
合同签订后,金融公司发放了贷款,但装卸搬运服务公司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今年1月,金融公司将装卸搬运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偿还贷款本息,要求王某等4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起诉时,金融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材料。为依法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审查后,金洲法庭依法裁定冻结了一笔案外人(第三方公司)需支付装卸搬运服务公司的到期债权。
今年 5月,案件承办法官李斌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装卸搬运服务公司应向金融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共计2300余万元,款项由案外人在应向装卸搬运服务公司支付的款项中直接一次性向某金融公司支付。
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斌从金融公司处得知调解内容仍未履行。金融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拟在近期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涉案标的较大,进入执行阶段,被告又将承担9万多的执行费用,这无疑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李斌了解上述情况后主动联系案外人,向案外人询问相关情况。
“这笔债权已经被冻结了,没有解冻我们付不了。”案外人表示未解冻是迟迟未履行的主要原因。
金融公司则认为,“解除保全后如果案外人不及时付款,我们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必须他们先付款,我们才同意解保”。
见各方陷入僵局,李斌多次联系金融公司代理人及案外人,经多方协调,案外人表示在装卸搬运服务公司出具同意付款至某金融公司的函件及解除保全后,可以直接付款至金融公司,后金融公司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6月2日,李斌拿到金融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后前往案外人所在地,向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并释明法理。案外人见承办法官上门督促履行,当场表明会在解除保全后马上按流程付款。6月11日,该笔款项如约打入金融公司的账户。
本案中,承办法官以如我在诉的理念,设身处地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处境与困难,通过调解+督促履行的方式彻底化解解纷,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被告的诉讼成本,同时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实现一举数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