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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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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转“1314” 配偶能否要回?
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应返还相关款项

    妻子找丈夫及小三讨要红包款。资料图

  湖南法治报通讯员 李金星 

  为维系与情人的关系,丈夫频频向第三者转账带有特殊寓意金额的钱款,这种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妻子能主张返还吗?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0年12月25日,陈某与黄某登记结婚。2022年7月,初为人母的陈某收到了一陌生女子的微信好友申请。女子自称侯某,她反复询问陈某与丈夫的感情状况,说了一些破坏他们夫妻感情的话,甚至凌晨打电话骚扰陈某。陈某询问丈夫,黄某承认婚内与侯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1年2月25日至2023年9月9日,黄某通过微信向侯某转账了“1314”“5200”“888”等款项共24笔以表达爱意,合计213630.99元。同时,侯某也向黄某微信转账了13笔具特殊寓意的金额,合计95268.9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将侯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黄某与侯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侯某返还所收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5条的规定,黄某在与原告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个人财产部分进行约定,黄某所处分的案涉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

  黄某与被告侯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未经原告陈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多次以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款项向被告转账,应属无效,被告属于不当得利。

  由于黄某与被告侯某之间互有转账,因此,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将最终的不当得利金额认定为:将黄某向被告的转账金额扣减被告向黄某的转账金额,返还不当利益应当包含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对于原告主张利息以返还金额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LPR1年期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认为应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为宜,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丈夫黄某赠与被告侯某款项的行为无效,侯某需返还118362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夫妻双方未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既违反公序良俗,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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