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依 周楷轩)7月22日,株洲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收到龙某某等人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2023年3月至7月,龙某某伙同陈某某、张某某驾车至陈某某炎陵老家打猎。运用自制猎枪射击猎物,4次狩猎共猎获1只100斤左右的野猪、1只10余斤的麂子。打到的猎物基本归于张某某。
2024年1月,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在审查案卷事实证据及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后,经鉴定,被狩猎的小麂为“三有”保护动物。龙某某等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追究龙某某刑事责任。
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龙某某等3人对非法狩猎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中相关规定,判令3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同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被告龙某某等人就赔偿金额及责任等细节反复沟通,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石峰法院予以确认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