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易金玲)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日,湘潭岳塘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郴州某管业公司被湘潭某企业拖欠货款,来湘潭对该企业提起诉讼,但一审因未提交主张权利的时间证据,被主审法官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二审期间,郴州某管业公司补充提交了主张权利的时间证据,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湘潭某企业需支付货款50余万元。但双方剑拔弩张、针锋相对,生效判决一直未能兑现。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易金玲考虑到双方均为企业,且长期有业务往来,希望通过沟通促成矛盾化解。
沟通中,易金玲明显感受到双方情绪的强烈对立,同时了解到两家企业的现金流均较为紧张。为高效化解纠纷,她数十次与双方沟通,不厌其烦给双方负责人分析当下经济形势,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希望双方能作出让步。最终,郴州某管业公司听取了易金玲的意见,同意不对对方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并自愿放弃近8万元的违约金。湘潭某企业也同意和解,并在和解协议签订当日全部履行到位。
此案执行最终实现了1+1>2的效果。该院立足审判职能,创新司法办案模式,畅通企业诉讼渠道,夯实助企服务举措,真正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在实处,为湘潭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