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被罚增殖放流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袁玲燕)“唉,我现在知道错了,以后再也不去电鱼、不干违法的事情了,这6500元钱都可以买好多鱼了!”6月13日,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组织下,田某、曾某自愿承担6500元生态修复金,购买16800尾鱼苗于沅陵县“中华书山”码头进行增殖放流。
田某、曾某系沅陵镇居民,为饱口腹之欲,二人结伙,在明知禁捕的情况下,于今年4月4日凌晨自驾农用船使用电鱼设备,在二酉苗族乡酉水流域捕鱼。捕得野生鱼类共计33.65kg被相关部门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普通刑事检察部门发现该案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该部门立即对其破坏生态资源的民事侵权部分立案监督并发布公告。对其造成的生态损害,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之规定,经专家评估鉴定,两人须支付生态资源修复费用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