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蒋文娟 通讯员 唐柳)近日,慈利县法院员额法官“三顾茅庐”,3次前往被告经常居住地,将枫桥经验运用到具体案件办理当中,情理并用,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原告黎某诉被告游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立案后,承办法官查阅卷宗,与被告联系。其称身患重病,无法前往县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也不会查看电子送达材料。在穷尽送达手段后,承办法官团队第1次前往被告游某经常居住地阳和镇,完成送达程序,并了解了被告游某对于两案的调解意见。
承办法官认为,这两起案件虽属原、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但游某身患重病,无法参加庭审。庭审前一天,承办法官在征得黎某同意,决定前往被告游某经常居住地的阳和法庭开庭审理。经与阳和法庭负责人协商,4月3日借用阳和法庭的审判庭对两案进行开庭审理,进行了第1次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后,承办法官又多次与黎某、游某协调,考虑到游某的实际困难和履行能力等因素,从司法温情角度出发,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承办团队再次前往游某经常居住地阳和镇,组织双方在阳和法庭的调解室签订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