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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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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28次 男子获刑3年3个月

  本报讯(通讯员 晏可慧)近日,岳阳云溪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屡次作案盗采江砂,涉案金额达474万元,终获法律严惩。

  2014年至2017年间,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苏某、孙某(均已判刑)等人伙同李某(已判刑)等岸上保护人员,在临湘与湖北洪湖交界的长江水域非法开采江砂。苏某等人与购买江砂的运输船船主等人达成合意后,苏某安排被告人张某等小泵老板,利用散装船改装而成的采砂船,将江砂采起储存到采砂船船舱,再使用浮吊船配合将砂石过驳到运输船上。如此往复,直至运输船装好砂石。苏某参与非法采砂28次,共开采江砂22.93万吨,共计价值474万余元。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明知苏某等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仍在其安排下使用非法改装的采砂船,在禁采区临湘与湖北洪湖交界的长江水域进行非法开采江砂。其间,苏某向张某名下银行卡转账十次,共计56万余元,其中20万元系苏某按张某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剩余36万余元系苏某向张某支付的砂款分成。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入禁采的长江水域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综上,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与原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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